中山大学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确保科技项目顺利完成,促进我校科研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2012〕8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国家和相关部门科技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的过程管理是指学校从项目的申请立项、组织实施、验收结题和成果跟踪等全过程中对承担科技项目的课题组成员及相关单位进行的管理。
第三条 项目过程管理由学校统筹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建立学校、学院(系)和项目负责人三级责任制。
学校是科技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技项目负有法人责任,分管科研的学校领导对学校科技项目过程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科技发展研究院和医学科学处是学校科技项目过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财务与国资管理处、人事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处、审计处、档案馆等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协助科研管理部门实施项目过程管理。
学院(系)是科研管理的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对科技项目负有监管责任,对项目过程管理各环节均要履行审核职能,确保项目信息真实、准确。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保证项目按计划执行,确保项目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各级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凡是学校科研人员承担的科技项目,必须经校科研管理部门立项。未经校科研管理部门立项的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评审中不能作为有效依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及时将项目来源单位的申报通知及相关工作安排上网公布;各二级单位必须及时根据申报要求,积极组织相关科研人员及团队申报,将本单位申报项目审核后上报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出。
第六条
对限额申报的项目,二级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评审,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二级单位公章的项目申报清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向项目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第七条 对于重大、重点项目,跨学院、跨学科申报的重要项目,校科研管理部门可会同相关二级单位共同组织或直接组织科技人员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八条 二级单位在推送申报项目之前,必须完成对相关信息的审核。
对项目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除项目来源单位的资格要求外,有下列情形,视情节严重程度,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
(1)近五年内有学术不端问题被查处的人员;
(2)近五年内所承担的项目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3)近五年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或学校检查、审计的;
(4)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提交各类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的。
需要配套经费的项目,申请人须提供配套经费有效来源证明,并提交承诺书一份,经二级单位审核,报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申请书中的研究内容、实施计划、知识产权归属、成果形式、违约责任、合作单位等事项进行指导和审核,同时提供知识产权规划与保护等相关事项的咨询;财务主管部门提供与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要求相关的预算指导服务并完成预算审核。
第十条
办理投标项目时需携带招标文件,需获得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资质证明的,应签署委托代理人承诺书,严格按照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处理投标事宜,不得以委托人名义进行与该项目投标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外单位在我校兼职科研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的负责人申请项目,但可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申请并承担交叉学科项目和跨单位、跨部门合作的科技项目,鼓励和支持与国外科研机构、大学以及企业合作申请科技项目。
第三章 项目立项及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以项目来源单位正式文件、项目任务书、项目计划书或合同等为主要依据。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来源单位要求,编写好项目任务书、项目计划书或合同,由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经费预算的合规性;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合同规范性和合法性、知识产权归属和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合作
凡有合作单位的项目(包括我校主持牵头和我校参加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要求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人员、任务、经费分配及知识产权归属。
合作研发项目应做各单位合作经费的具体预算,并由合作各方盖章确认。项目合作费的拨付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和学校的科研经费使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研究计划与合同变更
项目合同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对于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负责人需向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协助课题组及相关学院(系)按项目管理规定及合同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对科技项目研发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按军工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长期不在校时,须办理以下手续:
(1)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等原因离校3个月以上的,应办理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相关材料经双方签字和所在二级单位同意,报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2)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等原因离校6个月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需更换负责人的,应办理交接手续,交接表经双方签字,由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同意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合同委托方认可后生效。
(3)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纵向科技项目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经费余额原则上应转至调入单位。
第十九条 各类科技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应按要求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报送相关执行材料,并根据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合同)要求按时完成任务。
第二十条 科研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中期检查
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来源单位的要求对项目进度、完成质量等组织中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无故拖延、毫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财务主管部门、二级单位与项目来源单位协商解决方案,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罚。
第四章 结题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类项目在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来源单位要求按时申请结题验收,并按要求准备结题报告或验收报告。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具体实施,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决算;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或根据需要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结题方式按项目管理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获评优秀的结题项目,学校在项目组织申报时优先推荐;对评价较差或未能通过结题、验收与鉴定的项目,学校将酌情予以处理;引起法律纠纷者,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组成员发表的相关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成果应按项目来源单位的规定进行标注,否则不能作为结题验收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为了使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及时获得保护,在发表论文、成果展览、产品演示及成果鉴定等方式公开技术之前,项目组应采取专利申请或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类科技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合同中有约定者,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评议或鉴定的成果,除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应向社会公开,促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二十九条
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包括项目研究内容、目标调整及延期原因等),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合同委托方认可后生效,因合同委托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除外。
第三十条
项目无法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终止,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生效。同时应完成财务决算和审计,项目经费按规定退还经费下达方或交学校处理。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合同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加强科技档案的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课题组成员做好科研工作的原始数据记录,保留各种与项目有关的材料,并由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指定专人归档保存10年以上。项目验收结题后,需将所有验收结题材料报送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将项目的相关材料送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三十二条 利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归学校所有,并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
第三十三条 利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应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采购,并由所在院系进行验收、登记入库、领用等管理。
第五章 处 罚
第三十四条
承担科技项目的课题组成员,在项目申请及实施的全过程中应注重诚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捏造或篡改实施数据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对项目负责人作出相应处理:
(1)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主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需要提交的各类材料,暂停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1年,待补报材料后的下一年度再恢复申请资格。
(2)任何原因引起的项目延期或终止,均须办理有关手续(参照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办理);项目延期完成后,方可申请新项目。
(3)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项目未按合同要求或计划任务书完成,给委托方和学校造成损失的,且未能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方书面谅解,经学校认定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2—5年,作诚信欠佳记录等处理,并报学校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备案。同时,视情节轻重停止其依托的二级单位申报该类项目1年。
第三十六条
对于科技项目研发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中山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类科技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其转让按《中山大学科技成果转化规定》(2006)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重大、重点项目及重大成果的奖励按学校有关部门的办法或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原《中山大学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2)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与项目主管单位规定不一致时,按项目主管单位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学校附属医院科研人员承担的科技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